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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时间:2011-06-10 11:3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绑架勒索罪,从而把绑架勒索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1997年刑法典对绑架勒索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不仅 吸纳了绑架勒索罪的内容,而且新增设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罪名也相应地修改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扣押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相同点来说,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正是这些相似性,使两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故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体方面不完全相同,两罪虽都是一般主体,即凡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现象。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性质则由非法拘禁罪转化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二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不同;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则仅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要债务,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村干部出于维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将盗窃嫌疑人拘禁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与绑架罪的勒索财物行为的相似而不易区分的情况;在理论界对上述问题的认定也是有争论的,但笔者认为,(一)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从法律上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身就有过错,债权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但其毕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当与绑架罪区别开来。但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而索要的数额故意超过其合法债务的数额,而侵犯了债务人的所有权,则同时触犯绑架罪,符合想象的竞合犯特征,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即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二)为了索取非法债务比如说赌债等,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绑架罪论处;因非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索取这种非法债务绑架他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错上加错,对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依法应定绑架罪。 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二者在犯罪客体表现不同;绑架罪中,犯罪人不但要勒索受害人大量的财物,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在勒索过程中也往往会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也正是由于上述区别,在量刑上,对犯绑架罪行为人的处罚远远重于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

  四、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二者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以暴力、胁迫等作为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绑架罪中的行为人只能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去实施,不存在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情况。

  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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