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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3岁幼女发生关系 少年被判强奸并下禁止令

时间:2014-12-03 10:1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明知对方是幼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而构成强奸的刑事案件,该院作出判决的同时,向该男子发出了“禁止令”。

  2014年2月,十八岁的王小虎经他人介绍,与十三岁的初一学生张可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熟悉,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小虎与张可相约见面,后王小虎将张可带至自己的学校宿舍,并与张可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4月,张可到王小虎的宿舍内找被告人王小虎玩,二人在该宿舍内再次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4月12日张可的父亲得知后报警,后王小虎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小虎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可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七万余元,被害人张可的亲属对被告人王小虎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为了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法官对被告人加以规劝,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小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我国刑法对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亦不问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法院依法追究罪犯刑事责任并作出禁止令,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此类犯罪以及提供行为指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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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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