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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暗管向长江排废水 一公司污染环境被罚30万

时间:2014-12-09 10:4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江苏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多次通过私接的地下暗管向长江偷排高浓度污水。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该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潘某、周某、吴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分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位于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江精细化工园内,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PS系列紫外线吸收剂、阻燃剂(D88)等;生产原料为邻硝基苯胺、邻硝基对氯苯胺、甲苯、氯苯等。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11年11月底,该公司副总经理潘某就请专业公司从企业开挖铺设了直通长江的暗管,并多次指使他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污水直接偷排入长江。2012年6月5日,该公司被启东市环保局查处;同年7月8日,该公司被启东市环保局行政处罚10万元,并责令拆除暗管。

  然而时隔仅3个月,该公司又蠢蠢欲动。2012年10月,潘某向周某(时任公司总经理)提议接通已被挖断的暗管,并得到周某同意,施工过程中周某亦到现场查看。暗管接通后,潘某定期指使该公司环保处理车间主任吴某在夜间通过暗管向长江偷排高浓度污水,在正常生产期间,每月偷排约4次。2013年10月16日凌晨4时,该公司在偷排污水时,因暗管发生爆裂污染了滨江河的部分水面,被启东市环保局发现,导致案发。

  启东市环境监测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对暗管内残留的污水进行监测后,认定污水中苯、甲苯、氯苯、硝基苯、挥发酚等物质的浓度严重超标。同时,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污水中所含有的苯已列入环保部发布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污染物也严重超标,且暗管内废水收纳水体为长江,这些物质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启东金美化学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从2005年10月至2013年3月26日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虽然案发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周某已不在该公司,但其任职期间没有否决、制止犯罪,反而同意、认可或允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且单位犯罪行为延续至案发,故依法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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