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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害病友 间歇期犯罪被判两年

时间:2015-01-20 11:3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害同室病友,因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仍将承担刑事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波与被害人邓某均患精神疾病,二人同在重庆市南岸区精神卫生中心双人病房住院治疗。2014年8月13日凌晨,邓某处于精神病加重期,四肢被医护人员用专用保护带约束于病床上。当日4时,徐波因邓某唱歌影响其休息,将纸团塞入邓某口中的方式防止其发出声音,但邓某将纸团吐出并对徐波进行辱骂,徐波遂再次将大量纸团和一条毛巾塞入邓某口腔至其不再挣扎。当日早晨,医院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医护人员到场,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徐波系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徐波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从小就患有精神病。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波疏忽大意至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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