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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伙开赌场 “狡兔三窟”仍难逃刑罚

时间:2015-02-09 11:1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2月3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合伙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樊某(男)、韦某(男)、温某(女)、李某(女)因开设赌场罪分别获刑。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樊某看到开设赌场可赚取高额渔利,便萌生了开设赌场的想法,樊某随后分别找到被告人韦某、温某,提议在该县大丰镇开设赌场渔利,樊某提出其负责出资两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的前期运作资本,韦某负责布置、管理赌场及安排人员放哨,温某则负责利用人缘关系找来赌徒、负责发放车费和辛苦费,韦某、温某听后均表示同意。 

  2014年7月,被告人樊某、韦某、温某将赌场开设在该县大丰镇某村的一废旧电站内,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樊某等三人则通过“抽水”获利。三人在该处共开设赌场3天,每天开设赌局一场,每天有十几名赌徒到该场地参与赌博,每场抽取渔利约2000元。之后三人又将该赌场转移到该村的一处后山,并在该处开设赌场约一周时间,每天开赌一到二场,樊某等三人每场抽取渔利约3000元。 

  2014年8月,樊某等三人又将赌场转移至该村另一被告人李某家中。李某将自家的庭院提供给樊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每天收取200元的场地使用费。樊某等三人每天开赌两场,每场抽取渔利约5000元,每天有30到60不等的赌徒到该场地参与赌博。2014年8月18日,公安将韦某、温某、李某及3名参赌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2万余元及扑克牌一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韦某、温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四人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四人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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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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