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男子为实现自己的发财梦,不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取得财富,而是费尽心机,打歪主意想不劳而获,对外谎称自己有政府拆迁补偿的大面积回建地要转让,通过伪造回建地转让材料,接连骗取三名被害人的信任,以诈骗手段非法获得51.4万元的巨款。原以为天衣无缝的骗局可以瞒天过海,然天网恢恢被告人陈某光虚假的面具和诈骗伎俩最终在正义的法律光芒的照射下暴露无遗。近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光的违法所得。
2014年5月5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光犯诈骗罪,向八步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6月10日,八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光谎称自己在贺州市政府征收太白湖片的土地中,有160 m2补偿回建地转让,并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被害人何某某28.8万元。2013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光谎称自己位于贺州市滨泰二路17-1号有180 m2政府回建地转让,并伪造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17万元,2013年10月13日骗取了被害人陈某习5.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光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陈某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某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