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数年来先后多次被判刑罚,最近的一次,是持刀将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砍致轻伤,案发后,其竟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3年11月29日凌晨2时45分左右,被告人邹某骑自行车途经怀远县城关镇淮海南路农资公司宿舍门口时,遇见骑摩托车从家中出来的殷某,无故持刀将殷某颈部、头部、手部等处砍伤,被告人邹某骑车逃离现场。2014年3月7日,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评定:殷某被他人用刀砍伤头部、颈部、右肩部,左前臂及左手部,造成全身多处皮肤损伤,现遗留瘢痕累计长度为46.3厘米,其头部、颈部、右肩部、左前臂、左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左手皮肤肌腱损伤导致左手功能障碍,是否构成重伤,待左手功能稳定后再行损伤程度鉴定。2014年5月14日,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殷某左手瘢痕累计长度28.4厘米,左手各指屈伸功能尚可,其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邹某患“人格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遂从重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