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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5余万获有期徒刑五年

时间:2015-02-28 10:3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许多人会通过非法组织互助会获得利益,就是民间俗称的“做会”,然而这种方式却存在很大的风险。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10月至2008年农历1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以组织民间互助会为名,先后在霞浦县崇儒乡米曲村旧大队部非法组织民间标会19场,吸纳骆某某、董某某、华某某等64人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0年被告人林某某所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林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852800元,造成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4852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骆某某等34名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704元,并取得该34名参会人员的谅解。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互助会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852800元,造成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485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赔偿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以确定从轻处罚之幅度。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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