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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制售假币案三罪犯获刑

时间:2015-03-18 14:28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广东茂名市电白区法院17日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审结一宗特大制售假币案,涉案罪犯程某儒、谢某杰、林某兰分别获刑15年、13年、10年。

  法院查明,2013年10月,程某儒与谢某杰认识后,约定合伙出资制造假人民币,由谢某杰先购买了一套印制假币的工具和印制假币所需的电脑、打印机、墨盒等物品,程某儒则购买了印制假币所需的纸张、网板、金属线等物,然后通过物流公司分别运送到水东镇新风街谢某杰的住处和电白瓷厂宿舍程某儒的住处进行印制假币。其中,谢某杰负责打印剪裁印制假人民币,程某儒负责用油墨刮及金属线烫制假币,伪造出成品后由程某儒负责销售。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林某兰在其丈夫吴某的指使下,在其家用30480元人民币向程某儒购买了每张面额为20元的假人民币254000元。

  去年1月23日晚,电白警方经缜密侦查,分别在程某儒、谢某杰、林某兰家中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民警在程某儒及谢某杰家家中缴获面值20元的假币400张,面值50元的假币50张,在其车库里缴获面值20元的假币50000张,以及印制假币的原材料、作案工具一大批,还在林某兰家里搜缴到面额20元的成品假币254000元。

  法院认为,程某儒、谢某杰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合伙伪造假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儒、谢某杰分工合作,积极实施伪造货币的犯罪活动,两人作用相当,同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兰在其丈夫指使下购买假人民币达25400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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