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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致一亿余元损失

时间:2015-05-20 09:55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感谢今天的法庭,让我能够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今天的庭审,使我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我又是一次深刻的教育,自从检察机关对我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我常常反省自己的罪过。我深深体会到,反腐败确实大得人心,非抓不可……”在14日的庭审中,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作最后陈述时说。

  14日,林耘埜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审判人员于该案开庭审理前讯问了被告人,并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对回避、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林耘埜于1958年出生,福建莆田人,曾任云南省文山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2014年8月5日,林耘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耘埜犯滥用职权、受贿两罪。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

  2007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分别通过索取、为他人牟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先后多次收受袁加开、李玉峰、李晓明等17人给予的金条、手表、现金等财物。其中,现金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2196万余元,现金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价值共计79万余元,现金美元共计7万元。

  检察机关查明,林耘埜的受贿事实系其因涉嫌犯罪被调查后主动供述,同时,林耘埜还揭发了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检察机关认为,林耘埜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索取、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林耘埜具有自首情节,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林耘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大部分事实无异议,控辩双方对部分指控事实和定罪、量刑展开了辩论。

  林耘埜在最后陈述时说:“这些年,我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法律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我的贪欲占了上风,我存在着不正确的攀比心理和侥幸心理,我把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异化成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我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我给组织抹了黑,我蜕化变质成为了犯罪分子……”

  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林耘埜着便服出庭受审。本案的庭审、宣判等审判环节也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予以报道,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本案由于案件重大,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将经过充分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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