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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奶奶未遂致男童身亡

时间:2015-06-29 12:4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18岁青年潘某为了争夺房产,向奶奶下毒,未遂后,被扔掉的“毒露露”致一名5岁男童误喝身亡。本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潘某自幼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潘某祖父名下的单元房内,祖父母居住较大一间,潘某与父母居住较小一间。祖父与祖母杨老太于1993年2月结婚,杨老太为潘某祖父丧偶后的再婚妻子,该房屋于1998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潘某担心祖父去世后杨老太独占该房产,影响其居住,便决定杀死杨老太。

  2013年7月12日,潘某在北京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购买500克亚硝酸钠1瓶。同年9月10日,潘某通过网络购买杏仁露1箱。后潘某在家中使用注射器向杏仁露内注射亚硝酸钠。当年国庆节期间,潘某把整箱注射过亚硝酸钠的杏仁露赠与杨老太。杨老太饮用1盒杏仁露后出现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遂把剩余杏仁露退回潘某家。后潘某把部分杏仁露扔掉,剩余箱内9盒杏仁露放置在卧室暖气底下,并告知其父母该饮料已变质,不能饮用。

  去年1月5日,潘某的母亲在不知道该杏仁露有毒的情况下,扔掉了剩余的杏仁露,后被拾荒者李女士捡拾。李女士卖废品时,赠与了收废品的许女士3盒杏仁露。当天,李女士饮用其中1盒杏仁露后导致亚硝酸钠中毒,应激性溃疡。经鉴定,李女士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当晚,许女士把杏仁露给5岁的儿子小郑饮用,致使小郑亚硝酸钠中毒,于次日死亡。第二天,小郑家属报警,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小郑的家属要求法院对潘某从重处罚。潘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故意制造有毒饮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未成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潘某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饮用其制造的有毒饮品,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潘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潘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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