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辩护艺术 >

妨害公务罪律师辩护词

时间:2011-05-03 09:2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辩 护 词

  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徐**的辩护人,在通过庭前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刚刚又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但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被告的多次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告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没有与公安机关作任何对抗,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刚刚的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一时的糊涂而构成犯罪,且被告人是因喝酒后害怕被处罚,心情极度紧张以致失足错将油门当成刹车而铸成大错,但应该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为此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犯罪中相对来说主观恶意较小,其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想逃避检查,在车前有警车挡道情况下,匆忙逃跑,碰上了刚从车上下来的警务人员,头脑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视线受到车前人的遮挡,又误踩油门,而造成一些伤害的后果,从现场图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行驶的距离并不太远,事后被告人对受伤的警务人员及时进行了赔偿,对受损物品也进行了赔偿,减少了社会危害,降低了受害人的损失,对此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对其也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望请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XX

  2009年1月4日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推荐内容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