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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遗嘱

时间:2011-04-13 10:3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立遗嘱人:林××,男,××岁,××省××县人,住××县××街×号。我今年××岁,且患有高血压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陈×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省×县××乡××村有瓦房四间,共83平方米;家具共有15件,其中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方桌两张,木凳八根。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6000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陈×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陈×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计房屋靠东的两间43平方米的,房内家具包括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木凳四根、方桌一张,归陈×所有,存款中的3000元为陈×的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靠西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根,由长子林××继承。
    2.存款3000元,分给:陈×1000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1500元;长女林××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的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500元。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陈×,子林××,女林××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林××(签名盖章)
    证明人:王××(签名盖章)
    甘××(签名盖章)
    刘××(签名盖章)
    19××年×月×日
林××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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