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答复通知书
 税复提答字( )第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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