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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雇用“跳槽”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11-06-14 11:1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案情简介]

    申诉人:某食乐城酒店

    被诉人:邰某某,某宾馆合同制职工

    被诉人:某宾馆

    1994年8月25日申诉人以被诉人邰某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向申诉人赔偿培训费2500元。

    被诉人辨称: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逼迫其与客人跳舞,由于不从,申诉人对此不满,违反劳动合同实属被迫而为之。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1993年10月20日,被诉人邰某某经劳务市场介绍被申诉人招为服务员,双方签订从1993年11月30日至1994年11月30日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为了培训新招人员和有助于营业,从
北京某饭店聘请了8名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既负责对新招68名服务员的岗位培训,又在相应岗位服务,半年后,8名技术人员完成任务返京,申诉人为其支付费用17万元人民币。同时,被诉人邰某某等68名新招人员全部上岗,每人月工资200元,食宿费由申诉人负担。1994年8月15日,被诉人邰某某获悉被诉人某宾馆招用服务员,食宿费全包,月工资300元,邰某某未经申诉人同意私自到某宾馆应招上岗。事发后,申诉人曾多次规劝,要求履行合同,被邰拒绝,申诉人遂诉诸劳动仲裁机关。

    本案仲裁庭在初步查明事实(邰某某对其提出的被逼跳舞出走的理由不能举证并经查证难以成立)的基础上,对双方做调解工作。邰示意听从某宾馆领导的意见,而该宾馆开始也表示宁愿负担培训费也不能叫邰回申诉人处上班。然而,当办案人员再次去宾馆拟进一步核实证据,征求调解意见时,宾馆经理突然改变态度,说邰因在宾馆有违纪行为而被辞退,但双方既无劳动合同,又无辞退手续。经过反复查询,该宾馆不得已出具了一份“邰从即日起不在本宾馆工作,如再在此宾馆工作,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所谓证明。此后,仲裁人员多次多方查找,未能见到邰本人,据有关人员及邰的姐姐反映邰在此期间食宿和工作就在某宾馆,该宾馆却以邰闲来帮忙或无事来玩等理由搪塞。仲裁机关难以最后查证邰与该宾馆建立劳动关系及其运转行为的事实。于是,仲裁机关即行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到该宾馆及邰的亲属处,邰始终不到庭。鉴此,仲裁机关决定采取劳动监察手段,对该宾馆先行用工检查,以便从中发现邰与该宾馆的劳动关系情况。结果,不仅查出该宾馆存在用工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且查证了其在1993年10月至11月已经为邰支付工资的手续,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得到充分证实。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该宾馆已经构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件,仲裁庭据此通知追加该宾馆为本案的被诉人。

    [处理结果]

    仲裁庭在经两次合法传唤,邰及该宾馆两被诉人均不到庭的情况下,依照地方有关规定,于1994年12月10日做出如下裁决:

    被诉人邰某某、某宾馆连带赔偿申诉人的培训费1458.82元。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诉人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职工“跳槽”违反劳动合同,与另一用人单位依法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很明显。

    (1)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已做了明确规定,但违反合同的具体行为却表现在诸多方面,国家对具体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尚未做出明确量化规定。本案的申诉人仅仅要求被诉人赔偿培训费2500元,难于确定标准和服务期间的抵偿计算,如果再请求被诉人赔偿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具体估价?难度会更大。我们认为,面对无法可依的案件,只能参考目前相近法规的规定和遵照公平原则进行妥善处理。申诉人请求赔偿2500元,是以17万元(培训费总额)/68人(受训人总数),每一受训人均按6个月受训时间折算的。这一赔偿额仲裁庭未予支持,其一是折算不尽合理。申诉人所支付的17万元培训费并非完全用于对职工的岗位培训,其中有北京技术人员支持其开业、维持其正常的营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含量。其二是适当折算抵偿。申诉人未追究被诉人不履行合同的其他损失,当然有其用意,本着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仲裁机关无权追加此项诉讼请求。既然申诉人单纯追偿培训费用,就应当将被诉人邰某某曾为其服务而履行一定时间的义务予以适当抵偿,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如职工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职工违约后应当足额支付培训费用”。我们在鉴证合同时已认定该条款为有效条款,因此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其三是确定申诉人对被诉人支付相对合理的培训费数额,即以8名技术人员每人每小时授课费10元,每日分别为68名职工授课8小时,共180天计算,邰受训155天。即申诉人为邰支付培训费为10元*8小时*8人/68人*155天=1458.82元。由于仲裁机关参照一定的依据,坚持公平原则和合理确定赔偿费用,双方对上述裁决均无异议,裁决得以顺利进行。

    (2)依法追加被诉人,缺席裁决,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追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仲裁庭在查明本案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为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依照地方性法规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与被诉人邰某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某宾馆追加为被诉人。仲裁庭并依法、及时地做出被诉人缺席裁决的处理,不仅公正确定了被诉人邰某某因违反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诉人赔偿培训费用,而且追究了被诉人某宾馆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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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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