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 工商登记不是生效要件

时间:2013-01-20 20: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股权转让 工商登记不是生效要件
依照《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63条规定,公司股东的变更只要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即完成,工商机关对公司股东变更的登记只是一种程序上的义务,并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决定公司股东变更的效力。工商机关只能对未在变更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限期办理,并在逾期未办理时出以罚款。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除非在合同中约定工商登记为转让生效的要件外,一般只要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即生效。当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履行审批程序还是必要的。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