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工商登记不是生效要件
依照《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63条规定,公司股东的变更只要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即完成,工商机关对公司股东变更的登记只是一种程序上的义务,并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决定公司股东变更的效力。工商机关只能对未在变更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限期办理,并在逾期未办理时出以罚款。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除非在合同中约定工商登记为转让生效的要件外,一般只要由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并修改公司章程即生效。当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履行审批程序还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