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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者变更股权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股权变更才生效

时间:2013-01-20 20:2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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