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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收入

时间:2013-01-20 20: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

问:我们单位以部分厂房及设备与外商合作,成立了一家股份制企业,在商定的投资额及计算各自所占股份额时,我们厂由于经营管理好、产品信誉高等诸多因素,除有形资产按规定作价投资外,另以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价3000万元,一并作为我们的投资额,后来我们单位又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另外一家企业,请问这转让股权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按照以上文件的规定,你们单位转让股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你们公司用厂房、设备、商标、商誉作为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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