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1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本案案号为[2005]浙民二终字第62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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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1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本案案号为[2005]浙民二终字第62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和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