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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五

时间:2013-01-20 20: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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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并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即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虽说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说并没有多少依据,同时与上述规定也有矛盾之嫌,但在对该规定修改之前,该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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