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 认股权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异常活跃,特别是国内一些大牌酿酒企业在波涛汹涌的股市和商海中,搏击激流,演绎出了一曲曲跌宕起伏的壮阔凯歌。其中不乏很多酒企老板善于运用“认股权”这一利器,最大限度地激活了人的因素,使企业生机勃发。但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认股权”这一法律概念还不被人所认识,更谈不上科学、有效地运用。现就“认股权”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粗浅说明。
一、认股权的内涵
1.认股权的定义及其产生原因
认股权(Stock
Option)又称股票期权、经理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贡献的员工有权在特定时间以特定的价格就本公司股票行使选择权的权利,其买价以赋予选择权当时的价格为基准,借此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为提高公司业绩全力以赴,待股价上涨,于其时行使选择权获得股份并在高位卖出,以赚取差价获利。其实质是公司将公司普通股票认购权作为公司特定职员“一揽子报酬”的一部分,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突出贡献者,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积极性的激励制度。
二、认股权的法律性质
认股权系认股权人(受益人)的一项选择权而非义务,基于受益人一方在法定或一定的期限内一经作出对权利予以行使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公司无论财务状况如何,皆应支付股份或股票,负有无条件使认股权人转换为公司股东的义务。易言之,认股权属于一种单务法律行为,是形成权而非债权。
三、认股权行权问题
认股权的行权即受益人向公司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之后,公司向其支付股份的过程,即将期权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的过程。基于认股权的内涵和特点,行权主要涉及行权过程中的股份来源问题。认股权在发达国家已经存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行权股份来源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障碍。总的来说,股份有以下两个来源:
1.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发行股份的公司将其股份收回、收买或收为质物。其中,公司收买自己的股份系指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时,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公司收回自己的股份系指取得其发行在外的特别股份、清算工破产股东的股份以及股东抛弃的股份;公司收质自己的股份系指公司作为质押权人,将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2.增发新股
证券发行依是否附有设立公司目的,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前者是指发行人以募集资金和设立股份公司为目的而发行股票;后者以称新股发行,是指已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单纯为增加资本向股东或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四、我国认股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构建完善的认股权制度。对于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3条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库藏本公司股票;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库藏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993年《股票发行下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对于公司通过增发新股取得认股权所需要的股票,目前尚有发行新股时原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障碍。
尽管如此,对认股权制度的实践探索,却没有因此而停止。自2000年4月30日前公开披露年报的967家上市中,已有29家公司进行了认股权制度的探索。
我国在公司中推行认股权制度是从公司设置内部职工股开始的。1992年出台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均以行政规章方肯定了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但由于试点中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及内部职工股权证的非法交易,造成了“内部股份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1993年,国务院三部委发布《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同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公司职工的股本数量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制度。但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宣布:从同年11月25日起,股份公司一律不得再发行公司职股。这样职工持股制度历经5
年后被取消。
另外,需要辩明的是,实践当中,国内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对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期权奖励”的形式约定当公司年度利润达到一定的水平时,给予一定百分比的奖励。其实,这不是认股权制度中股票期权,而只能认定为对高管人员附条件的利润分配权,定为“利润期权”较为妥当。
总的来说,作为一种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乃至普通员工的激励机制,认股权制度的积极性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在目前上市公司频繁出现因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危机进而损害广大股东利益以及危及资本市场生存的情况下,妥善引进认股权制度将是大势所趋。但认股权制度的引进有待于对目前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财税法等部门法进行一系列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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