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的准用规范是什么?

时间:2013-01-20 20:2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作了详细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为我们明确了权利变动的一般原则。但是物权法和合同法中规定的权利形态是固定和明确的,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至于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二者的规定,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股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独立权利类型,其内涵包括了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是综合型的权利。虽然其是独立的一种权利,这是否断定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了?答案是否定的。如上所述,股权变动以股权转让合同为前提,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参照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以股权的实际交付视为权利转移的界定标准。

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