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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的红利应由公司支付给作为转让方的原股东

时间:2013-01-20 20:2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现向公司主张归还股金与转让前的红利,股东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股东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设备公司给付原告李某股利7353元,赔偿利息损失7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9年9月13日,李某出资3万元成为某设备公司的股东,2002年2月7日增资1.1万元扩股至4.1万元。2004年3月21日,李某申请转让所持股份,并在转股申请表中签字,由股东刘某认购1.1万元,王某认购3万元,后设备公司变更了股东出资证明书。

 

    日前,李某诉至法院,称其2001年成为设备公司的股东,2004年3月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内部职工股东,但设备公司一直不归还股金及分红,请求法院判令设备公司归还其股金4.1万元,给付2003年的股利9900元,赔偿利息损失50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设备公司辩称,李某转让股份,应由受让人承担给付股金的责任,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且李某已经将股份转让,无权请求分配股利,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称股份转让是通过设备公司办理的,不知道认购人。设备公司提交了2003年个人出资股利明细表,表中载明李某在2003年的应发股利扣除应纳税金,数额为7353元。双方均认可设备公司应在2004年1月30日给付李某2003年股利73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该设备公司的股东期间,有权要求公司分配红利。李某虽然已经将股份转让,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也将股份转让前的红利一并转让给了受让人,故李某对股份转让前的红利仍享有分配请求权。设备公司不是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故李某无权基于股权转让关系直接请求设备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设备公司未按时给付李某红利,应当赔偿由此给李某造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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