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偏高、偏低而要求调整,法院以何标准作为是否进行调整的判决依据?在缺席审理情况下能否进行调整?
解答:违约金偏高、偏低,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考虑:
(1)当事人之间能够自主达成协议的,可由他们按照协议的情况履行;
(2)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整时,主要考虑同行业同类问题的一般性标准,不宜按照最高后者最低标准加以判断和调整,主要考虑的是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按照被告不做答辩或者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基本规定,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当然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