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罪获刑,妻子诉请离婚。8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法官远赴常德某监狱开庭调解,最终原被告和平分手。
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互有好感,感情迅速升温。2011年,双方正式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2012年两人生育一子。婚后,唐某缺乏家庭责任感,不通过勤俭劳动发家致富,而是经常干些违法勾当,希望一夜暴富。2013年5月23日,唐某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被判刑入狱后,原告只身前往广东打工养家糊口。在外打工期间,原告因难以承受金钱上的压力和感情上的折磨,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在监狱服刑,原告往返监狱十来次,精力耗费了,金钱付出了,人也憔悴了,但是离婚依然没有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原告选择向双清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受理后,决定赴被告服刑的常德某监狱开庭。
8月28日,法官辗转数百公里,上午十点钟在监狱里临时布置的审判庭开庭。开庭过程中,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审判人员首先对被告从精神上予以慰藉,安抚被告情绪,接着释法阐理,告诉被告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形,并将庭前收集的类似案例一个一个罗列出来,进一步将双方离婚的理由讲明白、讲透彻,最后从情理上入手,将原告一人独挑家庭责任的艰辛有理有据地娓娓道来。在法律严苛的规制面前、在原告有情有理的诉求面前,被告同意了离婚。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二是原、被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被告唐某所有;三是原、被告之子由原告黄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可随时探望;四是原、被告双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