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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土地复垦补偿款120余万 重庆三村干部获刑

时间:2014-11-07 10:0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记者6日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杨某、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公共财产127万余元,最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十年三个月、七年六个月和七年。 

  2010年,时任黔江区小南海镇塘莲洞村党支部书记唐某某、村委会主任董某某、村文书杨某,利用该镇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之机及职务上的便利,与镇复垦办工作人员黄某达成共谋,通过将复垦土地边界指宽的方式,将不符合复垦条件的土地纳入复垦以虚增复垦土地面积,并以三被告人亲属名义顶替虚增面积,套取该部分复垦资金并由几人私分。

  经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2014年1月,三被告人共套取土地复垦资金127.2万余元。

  二审中,唐某某、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二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侵害的对象不是公共财物等意见。

  经重庆四中法院审理查明,唐某某、董某某、杨某本身系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三人在小南海镇塘莲洞村土地复垦过程中,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宣传政策、统计农户、协助测绘、确定边界等工作,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三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同时查明,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复肯产生的地票以政府名义委托交易,地票交易活动由政府主导实施,所获得的交易款项亦由政府管理和支付,且其用途不限于农户应得的复垦补偿款,还包含土地复垦成本费及工作经费等,因此,复垦补偿款系公共财物,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杨某、董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产127.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董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退还全部涉案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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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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