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利用担任综合楼代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承建单位给付的现金、购物卡、电脑、手机等财物累计达七万余元。近日,该案一审在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追缴。
2009年9月,经六安市住建委研究决定,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代建“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分中心综合楼”工程项目,代建办主任由时任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蔡某某担任。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蔡某某给予项目实际承包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工程协调、工程款拨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予以关照,在2011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先后六次收受李某某50000元现金、10000元购物卡和价值分别为5500元、4000元的苹果4手机、笔记本电脑各一部。案发后,蔡某某将手机和电脑退回行贿人李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并退交50000元的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蔡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受贿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的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鉴于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