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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百余万获刑

时间:2015-06-02 11:19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6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珍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5万元;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赃款679400元返还被害人,退出会员会款642544元,返还各会员。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间,刘某珍因经济拮据,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购买房产、投资生意等事实,向陈某燕、刘某华等5人借款共计83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共骗取钱款679400元。刘某珍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欠款、日常开销、挥霍。

  2014年5月,刘某珍因无力承担欠款而潜逃,隐匿行踪,同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刘某珍所有银行卡余额总计仅406.45元,且尚有银行贷款8万元未偿还。刘某珍在宁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此外,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刘某珍先后参加陈某燕、林某莲、彭某欢等16人发起的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52144元,造成会员损失共计642544元。

  法院认为,刘某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计679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某珍还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1152144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会员损失达642544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珍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刘某珍多次行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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