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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刑附民公益诉讼可行

时间:2011-04-2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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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俺连想都不敢想的钱,检察官这么快就给我们追回了损失!真是太感谢了!”4月22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路灯管理所副所长高文彩紧紧握住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陈永玲的手激动地说。

  2006年,小杰(化名)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在菏泽市长江路、长沙路等路口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50米。作案后,同案犯被抓获,小杰逃走。2009年12月1日,小杰主动投案。

  今年3月,该案被移送到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民行科从刑检部门了解到,小杰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3600元的经济损失,一直未进行赔偿,且被害单位菏泽市路灯管理所也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院立即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小杰提起公诉,同时向该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小杰赔偿菏泽市路灯管理所财产损失3600元。

  “以前的很多案件,由于无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造成了国家、集体的财产流失严重。这次公益诉讼,在菏泽市是破冰之举,符合我国法律的精神,称得上公益维权的标本案件。”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绍军告诉记者,对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案件,由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可行性。

规定太原则难操作

由谁提怎样提都不明确

  “我们了解到,路灯管理所曾认为,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也很难要回钱,而且还得为此耗费精力,是‘大海里腌咸菜———白费工夫’,因此根本就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建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当前,刑事犯罪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害的案件逐渐增多,实践中,由于对往往是判了不罚,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容易被漠视。

  在刘建青看来,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很多案件,被害单位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是无被害单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立法机关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规定得太原则,没有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的哪个内设部门提起,也没有相关程序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此项职权行使不够充分,使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刘建青说。

公共利益受损

四类案件可提公益诉讼

  为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公诉部门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暂行办法》,与同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问题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并制定了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刘建青告诉记者,民行部门加强了与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涉及国家、集体财产被侵害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及时与民行部门联系,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记者了解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国家、集体财物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破坏自然生态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特定的个人,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无名氏”被害人等造成损失的案件以及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四类案件。

  “民行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先与被侵害单位取得联系,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被侵害单位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被侵害单位不愿提起或没有具体受损单位的情况下,民行部门经初查认为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决定审查。”陈永玲这样介绍办案程序。

  “必要时检察院还将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财产保全,保证法院裁判文书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顺利执行。”刘建青说。

  菏泽(山东)4月26日电

 ? 相关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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