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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修复式诉讼引入离婚案件审理

时间:2011-04-2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2010年1月,江苏海安法院尝试修复性诉讼,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引入庭前疏导、庭中修复、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四位一体的和谐诉讼机制,力争在化解社会矛盾上取得新成效。 庭前疏导,营造氛围。将宣布庭审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等程序性步骤融入导向性因素,营造和谐、融洽又


  2010年1月,江苏海安法院尝试修复性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庭前疏导、庭中修复、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四位一体的和谐诉讼机制,力争在化解社会矛盾上取得新成效。

  庭前疏导,营造氛围。将宣布庭审纪律、核对身份等程序性步骤融入导向性因素,营造和谐、融洽又不失庄严的庭审氛围。针对不同案情,采取三种方式使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僵”变“柔”。直截了当式,适用于矛盾不激化、态度不强硬的当事人,简洁明了,易于提高庭审效率。拉家常式,适用于以女性为被告的案件,通过交谈家庭、孩子情况,与其拉近距离,打消其戒备心理。互相介绍式,法官公开介绍身份,利于与当事人建立平等互信关系,为庭审教育疏导营造良好氛围。

  庭中修复,化解矛盾。形式和内容上全面创新,层层紧扣矛盾疏解。形式上,突破传统范式引入灵活机制。淡化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界限,可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混合、交叉进行;采取循序渐进地方式找准切入点,而不直接点出争议焦点。内容上,通过一肯定、二引导、三劝导钝化矛盾。首先肯定双方为家庭所作贡献,力争让当事人觉得法官不偏不倚;其次引导双方自我剖析进行疏导,力图让双方关系有所恢复;第三劝告双方根据现实情况分析,判断有无和好可能性。调动一切力量、抓住每次机会,力争达成调解。对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视具体隐私采取不同措施,尽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利益。

  判前释明,铺垫。用“庭审小结”方式释明法律,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所预期。无法达成调解,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判决不予离婚,要求双方以此为契机,改善关系、弥补缺憾,争取和好。经过6 个月时间考验,仍未达成调解的,告知其将来可再次诉讼,使其接受程序性判决结果,减少。多次调解无效,感情完全破裂的,直接释明法律规定,果断作出判决,并指出调解不成原因,再辅以道德、伦理解释,让被告知晓判决离婚是必然的,使其平和接受判决结果,减少情绪激动引发的突发事件发生,和谐化解纠纷。

  判后答疑,息诉服判。以“法官寄语”方式,从情、理、法的角度阐明双方当事人关系现状、判决依据、判决益处,使当事人赢的堂堂正正、输的服服帖帖。针对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疑问,直奔主题,简明扼要地解答,让当事人明白判决依据,接受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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