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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立案追诉标准(二)

时间:2011-04-2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 明确相关界限内容保持延续性 ? 记者赵阳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明确相关界限内容保持延续性

 

  “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两位负责人说,立案追诉标准(二)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完善为亲友非法牟利等15种标准

 

  “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案追诉标准(二)对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在解读将要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时说。

  两位负责人说,有6种案件———第13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4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第1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第17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85条挪用资金案,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对2001年追诉标准规定的情形予以细化;

  有9种案件———第8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39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58条抗税案、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75条虚假广告案、第76条串通投标案、第81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83条逃避商检案、第86条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

30人三层级传销对组织者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说,2001年追诉标准出台以来,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经在2008年补充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予以沿用。另外6种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

  两位负责人说,具体包括: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案、第9条虚假破产案、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其中,有4个罪名是借鉴同类型或者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研究制定的,如第9条虚假破产案参照了第7条妨害清算案的标准,第27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参照了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标准,第36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参照了第35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第41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参照了第40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标准。

  两位负责人说,第1条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作了解释性规定。

  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对该类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归纳相关情况,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

16种立案标准调整含合同诈骗逃汇等

 

  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向《》记者透露,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综合各种因素,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其中,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据介绍,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50条贷款诈骗案、第51条票据诈骗案、第52条金融凭证诈骗案、第55条诈骗案、第77条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

  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42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第45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

  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20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22条持有、使用假币案、第23条变造货币案、第46条逃汇案、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的数额标准。

修改虚报注册资本等11种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向《》记者透露。

  据介绍,修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第3条虚报注册资本案、第4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7条妨害清算案、第43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44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57条逃税案6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第5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26条高利转贷案、第34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37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38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5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兜底条款)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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