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设置“高压线”违反条令可直接开除

时间:2011-04-2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 周斌 于呐洋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继公安部门出台《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后,为贯彻从严治警方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继公安部门出台《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后,为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今天,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令凸显四大特点

 

  据介绍,条令相比以往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性。条令规定了“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等,这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是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出刚性。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设定了“高压线”,对有私放他人出入境等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全面性。条令设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适用对象上,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

  四是效力上体现权威性。一方面,条令整合和保留了公安部原有纪律性规定的相关内容,吸纳了地方公安机关的成功做法,针对新形势下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新特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统一设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对全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条令经国务院批准,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三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这就为条令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赋予权限为纯洁队伍

 

  条令赋予了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成为公安内部监督体制的一个突破。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无论是在办案力度、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在当前公安队伍中违法违纪案件仍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自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真正通过办案查处强化纪律的刚性,纯洁公安队伍。”

  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

 

  有关负责人说,2003年1月,针对当时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条令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既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的发布实施,是对“五条禁令”的完善和丰富,尤其是条令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大大提升了“五条禁令”的执行效力。

  “制定和实施条令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也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令发布实施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条令的学习贯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条令发布实施为契机,开展集中,查处一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纪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充分发挥条令的教育和威慑作用。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