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9时30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连续公开审理3起交通肇事案,其中两起案件的肇事方都为土方车,3起事故中均造成1人死亡。静安法院当庭作出,3名肇事司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陈国荣是第一个走上被告席的司机。
2008年11月9日8时许,陈国荣在延安中路路口附近停车,因打开车门时与孙宝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孙宝根倒地受伤。次日,孙宝根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国荣向法庭表示,已一次性偿付被害人25万元。其代理律师则强调,陈国荣在事故发生后立刻让亲属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
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则称,孙宝根是高级知识分子,对社会有很大贡献。陈国荣的过错给其带来了巨大损失,应从重判刑。
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陈国荣应从轻还是从重处罚上。两轮辩论之后,陈国荣进行了最后。他展开一张叠得很整齐的纸,显然事前有所准备。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后,他希望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原谅,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审判长孙玮宣读完判决后,对陈国荣解释了量刑依据。其中提到,陈国荣系为了搀扶一个带小孩的妇女而停车,并且在肇事之后悔过态度良好,因此从轻判决。
上午受审的第二名被告人是闫和太,他也是今天受审的第一名土方车司机。
2009年2月16日13时许,闫和太驾驶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襄阳北路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许圣枝发生碰撞,许圣枝倒地后又被闫和太驾驶的土方车右轮碾轧,当场死亡。
法院在认定时特别指出,闫和太所驾驶的工程车辆不符合国家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动的相关标准,安全防护装置也不达标。经法院认定,闫和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闫和太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清经济赔偿。
在对其的判决中法院称,量刑时已经将闫和太的坦白情节和主动支付经济赔偿两个悔过表现考虑在内。对于1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的判决结果,闫和太轻声说:“服从。”
最后一起审理的案件同样涉及土方车。
被告人吴金东于2008年12月4日20时30分许,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北路时,车右后侧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谢金华发生碰擦,致谢金华向左倒地后,被作业车右后轮碾轧至死。
当庭展示的证据表明,吴金东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被认定为“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吴金东坦言,“是后面的人追上来告诉我,我才知道撞人了”。对于法院作出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吴金东默默地点了点头。
判决前的当庭陈述中,吴金东提及,他所在的公司已经付清了民事部分的赔偿30余万元。
在宣读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判决之后,审判长芮志平表示,希望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吸取教训、重新做人。此时,人高马大的吴金东神色凝重地说:“我错了,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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