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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公安局长受贿案续:被判11年

时间:2011-04-25 10:56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温州市龙湾区委原常委施德扩有期徒刑11年,赃款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今年54岁的施德扩原系中共龙湾区委常委、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曾任泰顺县、瑞安市两地的公安局局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温州市龙湾区委原常委施德扩有期徒刑11年,赃款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今年54岁的施德扩原系中共龙湾区委常委、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曾任泰顺县、瑞安市两地的公安局局长。任职他采取强硬手段,以打黑除恶扬名,被称为“打黑公安局长”。然而,在担任龙湾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他却大肆收受贿赂。

  经查明,2003年到2008年期间,施德扩利用担任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局长职务之便,通过搭干股、关照偷税案件、帮助下属职务升迁等,非法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金条、手表等财物,受贿金额总计达66万多元。法庭审理后,认为施德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

  法院一审当庭被告人施德扩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暂扣于检察机关的赃款649173元,以及随案移送的雷达牌手表一只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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