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卢书敏曾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9年前,他催要百万元货款不成,便起诉当地一家政府投资企业,然而,案子刚开庭,他就莫名其妙地因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被指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巨额货款的目的,2002年5月,他以犯偷税罪、诈骗罪被判刑6年。“如果我要诈骗,哪有通过法院去诈骗的道理?”卢书敏不停申诉,今年6月8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卢。
多年奔波终使冤案昭雪,拿到判决书的卢书敏百感交集——人虽获清白,曾经的百万身家已荡然无存,公司被拆迁,存货被变卖充当税款,当初的债权也因欠账企业破产而无处讨要。眼下,62岁的卢书敏正忙于申请国家赔偿等,他要走的路依然很长。
依法讨债,不想招来俩罪名
法院认定,卢书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139万余元货款的目的
卢书敏是原洛阳市新安县玉联通用燃料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石油制品。2001年,卢书敏的儿子卢占峰接任其职务,公司更名为新安县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公司)。
1996年至1999年间,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洛阳市卫生陶瓷厂委派业务员任某到通用公司购油。卢书敏说,这两家企业是两个名称、一套人马,是新安县政府投资办的企业。因为烧陶瓷需要燃料,他们经常去通用公司拉油。
在购油过程中,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有时候赊账,业务员任某为通用公司出具欠条共8张,金额130多万元。
2001年,卢书敏和儿子找到陶瓷厂讨要油款,陶瓷厂则说所有的油款已经付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2001年9月,已经更名为华峰公司的原通用公司决定起诉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要求其付所欠货款1392085.60元,并委托卢书敏为代理人。
此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查封洛阳市卫生陶瓷厂,进行诉讼保全。
2001年12月7日,也就是法院开庭审理的第8天,卢书敏突然被新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刑事,不久以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2002年10月6日,新安县检察院指控卢书敏犯偷税罪、诈骗罪,向新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关于卢书敏所犯偷税罪,判决书认定:1999年1月至12月,卢书敏在任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少报销售收入的办法,偷税100133.39元,所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4%。
关于卢书敏所犯诈骗罪,法院认定,卢书敏作为华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以“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139万余元货款,诈骗数额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洛阳市卫生陶瓷厂举报,未能得逞,系未遂,故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新安县法院作出初审判决:被告人卢书敏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卢书敏对此强烈不服,深感冤枉。
申诉后改判缓刑,仍被指偷税
“我们公司只是代玉门公司销售、申报纳税、缴税,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怎么偷税?”
“本来是依法讨账,怎么就成了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巨额货款之目的?如果我要诈骗,哪有通过法院去诈骗的道理?”卢书敏拿着当初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说。
卢书敏说,1996年至1999年,陶瓷厂业务员任某每次拉油赊账打欠条时,落款都是任某的名字。后来因为担心陶瓷厂不认账,卢书敏曾多次向任某要陶瓷厂的委托书。
2001年3月,卢书敏等人再次找到任某,让任某出具证明,证明以前的交易系两个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任某便找到本厂办公室负责人,为卢书敏提供了一张加盖有陶瓷厂印章的空白稿纸,并让卢书敏自己依情填写。
但是,这张空白委托书卢书敏一直放着,并未填写。后来,华峰公司向洛阳市中院起诉陶瓷厂,但欠条落款却是任某个人,在立案时,被告知诉讼主体不符,不能立案。
在此情况下,卢书敏让公司的人填写了那张空白委托书,内容是证明任某是陶瓷厂业务员,代表陶瓷厂办理购销提货手续,凡不能当时付现款的,厂方负责承付,落款时间提前到了1996年9月16日。
卢书敏说:“这份委托书虽然确实是我让公司的人写的,但内容都是事实,委托书是为了证明任某的身份是陶瓷厂业务员,行为是职务行为,这些都是客观真实的,根本不存在诈骗,没想到,这成了我犯‘诈骗罪’的证据。”
对于偷税的罪名,卢书敏更觉得蹊跷。卢书敏说,1998年之前,都是玉门中油兰州运销分公司(下称玉门公司)给他们发油,油卖出去之后,他们再付给玉门公司钱。但因为后来陶瓷厂赊账过多,卢书敏经常借钱偿还玉门公司的油钱。
为了减轻卢书敏的经济压力,1998年,玉门公司主动要求与通用公司改变合作方式:玉门公司将油放到通用公司,利用通用公司的油罐代储、销售。每销售一吨油,玉门公司付给通用公司20元“补贴”,另外30元的库管费不再支付,这笔钱用于通用公司偿还玉门公司的债务,相关会计、出纳都是玉门公司派的人,实际纳税人也是玉门公司。
卢书敏说:“1998年以后,销售款由玉门公司控制,缴纳税款的多少和时间也由玉门公司控制,我们公司只是代玉门公司销售、申报纳税、缴税,法院却认定我们1999年1月至12月偷税,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怎么偷税?”卢书敏不服新安县法院判决,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案子上诉后,洛阳市中院将案件发回新安县法院重审。2003年5月7日,新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卢书敏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仍犯偷税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余元。
2003年5月8日,卢书敏被,从2001年12月7日卢书敏被刑事拘留,卢书敏在看守所度过了17个月。
虽然了诈骗罪,但对偷税的认定,卢书敏依然不服,向洛阳市中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随后,卢书敏的申诉也被洛阳市中院驳回,他决定向省高院申诉。
主要证据有问题,终被判无罪
偷税证明竟无国税部门落款和公章,也未开庭质证,省高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