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的防卫权规定不足
公民权利的保护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力救济,二是公力救济。刑法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是通过行使防卫权来实现的,合理界定公民防卫权的限度,不仅能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且能遏制犯罪。刑法修正案㈧最大的亮点是取消罪的死刑,取消盗窃罪的死刑无疑是正确的,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趋势。因为,人的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何况,刑法应当谦抑,公权力必须谨慎行使。但是,盗窃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百分之六十左右,盗窃罪又分为许多种类,不同种类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差异。其中,入室盗窃的危害尤其严重,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侵犯公民住宅自由和人身安宁,并且极易演化为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法律是各种权利的平衡器,国家对盗窃罪控制死刑适用的同时,必须扩张普通公民的权,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唐朝的法律规定,对入室盗窃犯罪,法律可赋予公民无限制防卫权,否则,不利于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
对抢劫罪规定不完善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就犯罪的本意而言,他是意图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但客观上又伤害被害人的人身。由于抢劫犯罪过程的短暂性,公力救济明显不足,被害人又无力对抗犯罪。如何通过立法来预防抢劫中的暴力行为,避免或降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进一步伤害,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唐律疏议》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抢劫中不伤人,不判处死刑,就充分体现了唐朝立法者的智慧。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国家对其适用死刑,在抢劫中就会尽可能地减少行为的暴力程度,从而间接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我国刑法可以借鉴《唐律疏议》中的规定,规定在抢劫犯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不适用死刑,以此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降低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
我国刑法自九七年修订通过,仅有十四年,立法机关就已通过八个修正案。刑法典并不是不能修改,但短期内通过八修正案,势必冲击刑法典的权威。法律不可能前瞻所有犯罪,任何刑法典都会有漏洞,而且法网太密,容易残民。对刑法典的缺陷,许多国家是赋予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来弥补刑法典适用中的不足。由于我国法院缺少权威,法官缺少独立,部分法官的职业品德还有待提高,民众也不太相信法院的权威。加之,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立法机关宁愿频繁地通过修正案来弥补刑法典的不足,也不愿赋予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但频繁地通过刑法修正案,势必影响刑法典的稳定,影响人们对刑法典的信仰,法律需要被信仰,才能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