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欠款人李某为了赖账,趁债主不备,抢过一张价值一万三的欠条原件吞入肚中,之后,就拒绝归还这一万三的欠款,债主张某无奈之下拿着一万三的复印件以及另一张欠条原件到江阴法院,在承办法官的下,欠款人李某最终答应十日内支付张某一万八千元。
张某是专门加工铁皮的工匠,2009年3月份,他认识了李某夫妇,并开始为其加工铁皮,至2009年8月底,双方先后进行过两次结账,并由李某夫妇出具了两张欠条,价值分别为13000元及7800元。而后,张某多次催要却无功而返,到了10月底,张某便带上了两张欠条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当地法律服务所申请调解。
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接手后,便打电话通知李某夫妇到场,李某夫妇非常配合,很快来到了服务所。但是两人声称,他们已经归还了13000元的欠款,只剩第二部分欠款没有归还。这种说法遭到了张某的强烈反对,张某表示,李某夫妇根本没有还钱,若是已经还钱,他肯定将欠条还给李某夫妇或者当场撕毁了,但是现在欠条原件还在自己手里,为了证明所言非虚,张某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拿出了两张欠条原件。岂料,一直很平静的李某在这个时候,突然抓过那张13000元的欠条揉成团塞入嘴中,由于纸张较硬,李某还强行跑到厕所,喝了半口水才得以下咽。
江阴法院的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结合十多位证人证言以及提供的复印件,对李某夫妇进行法理分析和思想教育,李某最终承认了自己吃掉欠条的事实。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下,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由李某夫妇十日内支付张某一万八千元,从而顺利解决了此案。
法官说法:
欠条属于债权凭证,是本案的关键。但是由于的故意行为,导致证据灭失,一般说来,则会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即当证据灭失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相对方所致的话,相对方就证据灭失行为导致的待证事实不明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李某将欠条吃了,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其身上,如果其证明不出自己已经归还那笔欠款,就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