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精神卫生法草案封杀“被精神病”

时间:2011-06-20 10:4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自1985年开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在历时26年后今天,终于初现曙光。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观草案,思路脉络相当清晰,即充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重视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数据表明,重症患者人数早已超过1600万。

  这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无法自我保护、受歧视受虐待、得不到治疗的现象大量存在,同时,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交织其中的,还有一些正常人“被精神病”问题,他们因上访、闹矛盾等原因被当作精神病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且投诉无门。

  共七章七十五条的草案,力求科学构建制度,直面问题,破解无序。

  是否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

  精神病人被家人长期关锁,就怕外出万一惹事;智障少女被切除子宫,就因福利院考虑方便管理……对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剥夺与歧视,甚至扩展到了他们的亲属、后代身上。例如,2005年北京某区有关部门规定,对于外地大学生要求进京从事教师职业者,应调档查询,若其三代之内有家属曾患精神病,则该外地学生不能进京从事教师行业。对于已在岗,有三代之内亲属曾患精神病的京籍老师,一旦发现其有精神病征兆,立即停职。

  面对较差的生存现状,草案明确要求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维护,还涉及诊断与治疗。

  草案要求,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草案提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包括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

  草案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强制医疗有异议可复诊鉴定

  如何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同时,解决好严重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治疗(强制医疗)问题,草案出手慎重。

  众所周知,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时有发生。精神疾病已是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草案规范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被精神病”问题有望一并解决。

  草案明确,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院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医院接到上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对诊断有异议怎么办?草案规定,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的其他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草案还规定了入院后的纠错机制。要求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

  违法实施强制医疗将追究刑责

  草案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或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草案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等合法权益的等,要依法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