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四种行为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大量案例,最高法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可以分为物理性破坏和功能性破坏两类。
物理性破坏是故意对广播电视硬件设施的毁坏,主要有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等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向传输缆线中插针以截取广播电视信号,有的通过“改造”缆线来插播非法节目,这些行为都使硬件设施遭到了破坏,属于物理性破坏。功能性破坏主要是指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的控制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使设备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
鉴此,《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