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于6月13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的回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规定共15条,对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告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限制、对审判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督及处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审判人员有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等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经发现有权申请其回避。
针对审判人员离任后的任职限制问题,规定明确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