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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小额扒窃刑事案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19元

时间:2011-06-23 09:4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结伙扒窃,只扒到一元钱也涉嫌犯罪

  同样是扒窃价值219元手机,在今年5月1日前后,扒手受到的处理大不同———5月1日前,扒手面临治安拘留或者劳动教养;5月1日后,扒手将涉嫌盗窃刑事犯罪。昨天,南岸区检察院公布了我市首例小额扒窃刑事案,扒窃价值219元手机的李某被提起公诉。李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他扒的手机价值219元

  据南岸区检察院透露,扒手李某是在得手后企图下车逃跑时,被反扒民警抓获的。他扒窃作案的时间,是今年5月1日,即新法实施后的第6天。

 

  李某交代,因为他没有经济来源,就想出去偷点东西。5月7日8时许,他来到南岸区五公里车站,上了一辆611路公交车。当时正是上班高峰,车上人比较多。他打量周围人群,发现一名20来岁的女子背了一个挎包,就决定对她下手。

  李某称,当他靠近该女子后,用右手碰了一下她的右边裤包,感觉里面有东西,然后趁她不注意,从女子的裤包掏出一部手机。

  公交车行至响水路车站,当李某揣着扒来的手机下车时,被便衣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19元。

  检方依据新法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称,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市执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扒窃价值800元以上的财物才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次涉案物品价值远远低于800元,他们仍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李某因此成为我市扒窃低于800元财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检察官解释,这起扒窃案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将手机扒出并放入自己的裤包内,属于盗窃既遂,并在其逃跑时被抓获。翻开李某的档案,检察官发现李某曾因扒窃、赌博、殴打他人8次被拘留、5次被罚款,并曾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两年。李某因扒窃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劳教,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属于扒窃惯犯,所以应予以起诉。按法律规定,李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伙扒窃不以金额论处

  对于新法的理解,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韦锋称:认定是否犯罪,不能机械地看一个行为,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一个法律条文,要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刑法总则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所以,不能单纯地将新规理解为扒窃1元钱也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扒手扒窃1元钱后抗拒抓捕,性质就升级为犯罪,涉嫌罪名是抢劫罪。刑期在3年以上。

  韦锋称,本案中,李某多次扒窃,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有一定社会危害,该情节说明李的行为不属于显著轻微,所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犯罪提起公诉。

  现实中,一些市民亲身经历过三五成群的扒手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扒窃,并且各自分工合作,有的用身体遮挡,有的用眼神威胁其他乘客,有的专门下手。韦锋称,这种情况哪怕只扒窃到1元钱,也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这种情况可不以扒窃金额论处,一律涉嫌犯罪。

  北京首判零盗窃案

  5月2日,丰某和同伙在北京市朝阳区入房盗窃,还没偷得一分钱就被当场抓获,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5月18日,程某在山东省济南市一辆公交车上扒窃81元,被警方拿获并刑拘。

  5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男子吴某在石狮扒窃50元钱,被捕。

  6月2日,武某因盗窃200元,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

  6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男子李建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价值750元的手机,被判拘役4个月、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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