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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老年法涉老案件要优先受理

时间:2011-06-24 12:4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全国人大代表徐景龙参加执法检查时建议


 

修改老年法涉老案件要优先受理


  今年5月的一个上午,在安徽省铜陵市的一个街心花园里,很多老年人聚在一起欢声笑语,唱歌跳舞。“如果每个老年人都能这样幸福快乐就好了!”看着老人们开心的样子,全国人大代表徐景龙发出这样的感慨。

  徐景龙是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九三学社亳州市委主委。担任全国人大代表8年来,他提交的议案中有122件被立案办理,其中约有三分之一出台了法律,三分之一由国务院制定了法规。

  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在安徽省开展检查,徐景龙是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之一。

  “我关心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关心老龄事业的发展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我是一名人大代表,要关注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二是因为我今年60多岁了,自己也是一名老年人,所以对老年人的一些问题感同身受。”徐景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带着这份关注,2011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徐景龙提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积极发展老龄事业”等14条建议。

  “目前,我国的养老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连续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现有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为此,徐景龙建议尽快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据介绍,目前,我国有失能老人1036万人,半失能老人2123万人。徐景龙建议,修改法律时要依法建立失能、失智和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因为这部分老年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如不能建立起有效的法定监护人制度,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不能得到保障。

  徐景龙介绍,目前我国老龄人口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城市老人希望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愿望日趋强烈,但当前福利机构的数量仍难以满足需要;老年人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老年人生存环境亟待改善。与城市养老不同,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家庭养老、集体供养和社会救济,而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

  据此,徐景龙认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化养老事业,服务对象要公众化。过去福利机构只面对“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今后要面对全社会的老年人。服务形式要多样化,过去对“三无”老人基本上是供养,今后要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特别是通过上门、包护、日托等各种社区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提供支持。

  此外,徐景龙建议,要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服务,加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的居家养老支持环境。要制定落实各种优待政策,如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的《老年人优待证》,可在省内甚至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当地的各项优待服务;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对涉老案件,各级法院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出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同时,要在全民中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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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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