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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总局局长谈打击跨国腐败:切断资金外逃渠道

时间:2011-07-06 10:12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昨天上午举行分组讨论,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建议,各国应当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完善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的手段,确保跨国腐败国际执法合作取得实效,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无处藏身。

  在介绍涉嫌贪污、挪用公款36亿余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案时,陈连福说,余振东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腐败案件,此案是在中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进行的成功合作,不仅及时抓获了余振东等主犯,令其受到了法律惩罚,也为国际执法合作提供了重要经验。

  在办理余振东一案过程中,合作各方互相尊重对方国家司法主权,采取灵活、务实的方式克服了合作障碍,积极发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机制的实际作用。

  跨国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同时会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追逃与追赃成为查办跨国腐败的两大任务。“这就决定了既要加强国际合作,争取早日将腐败分子缉捕归案,也要注重发现、冻结、查扣转移境外赃款,阻断腐败分子的境外经济来源,为境外追逃消除障碍。”陈连福说。

  在谈到如何完善、进一步加强各国执法合作时,陈连福认为,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需要各国突破国家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形成共同的原则和立场。各国反腐败机构应当利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交流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交流,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特别是腐败资产流入国,既要考虑本国利益,也要加强对腐败受害国利益和合法财产的保护,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推动建立真诚合作机制,创造有利于打击跨国腐败的环境和条件”。

  当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各国承认并签署公约的时间以及公约“国内法化”进程的不同,造成各国在履行公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障碍。对此,陈连福建议,各国应加快公约的签署及“国内法化”进程,明确在公约框架下开展合作的法律程序,使其真正成为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依据和基础,更好地发挥公约在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中的作用。

  陈连福分析说,当前腐败资金外逃成为跨国洗钱的主要上游犯罪,大量腐败所得被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的手段和途径从本国转移到别国,不仅给当事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国际金融秩序乃至国际经济也产生危害。他建议,各国反腐败机构应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公约、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对腐败资产、犯罪收益进行有效的追缴和返还,从根本上切断跨国腐败资金外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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