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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时间:2011-08-02 10:2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使用要依法接受审计

  2009年6月,广东省开始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扶贫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只注重资金物质的短期扶贫,形成了长期有效的帮扶脱贫机制。近日,《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扶贫开发对象的标准、资金的筹集使用、项目管理和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规范。此举标志着广东省的扶贫开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广东省农业厅厅长谢悦新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2009年,珠三角人均GDP相当于山区市、县的4.4倍;2010年,广东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为3.03:1,全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约有575万人。“目前广东省区域和城乡发展极不平衡。”谢悦新指出。

  “广东省在扶贫开发的各个阶段,均总结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经验,如双转移扶贫、对口扶贫、基础建设扶贫、搬迁扶贫和‘双到’扶贫等。这些办法和经验,对促进广东省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缩小地区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谢悦新表示,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扶贫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促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必然要求。

  记者了解到,草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

  草案还进一步提出了贫困户的标准,改变了目前广东省以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的绝对贫困标准,突出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户,同时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的衔接,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户也纳入扶贫开发对象。

  根据草案,扶持的贫困户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农户自行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实,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评议、认定结果应当公示到农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公示期间,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和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公开说明。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发给扶贫开发对象证明书,并报地以上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明确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据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所占比例、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指标,制定贫困村标准;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帮扶周期。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明确提出“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帮扶对象实施建档立卡、网络监测管理”,并规定,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草案还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开发专项贷款的发放范围和贷款规模,探索金融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新途径;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到贫困地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工商产业和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记者发现,草案还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给予了明确规范,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列明项目对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涉及贫困户的数量、增收效果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项目资金。项目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同时,根据草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大中型农村扶贫开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草案还对扶贫工作监督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财政部门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取得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单位及项目接受、使用扶贫开发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层级监督。监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依法进行监察。

  针对扶贫中的违法行为,草案还规定了问责机制,对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了扶贫开发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负有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单位及其领导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未按照要求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严重影响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问责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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