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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律所代理案件须上报被指越权

时间:2011-08-17 12:57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北京规定律所代理案件须上报指定平台被指越权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获悉,9月1日前,全市律师事务所要普遍开展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应将所有接受委托的案件录入司法局指定的工作平台。

  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情况将作为律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若承办案件未进行登记,将视情况,由律师协会和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9月1日前开展登记

  记者查询发现,7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网站律师管理平台发出两份文件,分别为《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1]257号,简称通知)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今年9月1日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要普遍开展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登记统计系统的应用,定期对案件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全市律师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案件信息应一一备案

  《管理办法》对北京市各律所提出9点要求,要求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登录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网址:http://xkyw.bjsf.gov.cn)进行信息登记。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登记案件信息的同时准确填报“是否风险代理”、“是否为法律援助案件”、“是否为法援中心指派”、“是否作为重点案件备案”等信息。

  《管理办法》中指出,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如果承办业务未进行信息登记,在代理工作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区(县)司法局依法对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同时对律师事务所承办重点案件和本级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重点备案案件

  (一)涉及国家主权、政治安全的案件;

  (二)有关宗教问题或涉及“法轮功”等邪教类案件;

  (三)有关民族问题或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及各地经济结构调整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案件;

  (五)“涉黑”、“涉恐”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六)涉及委托人或利益关系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七)涉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案件;

  (八)重大涉外案件;

  (九)律所认为其他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案件;

律师说法 律师担心当事人隐私受侵犯

  海淀一家律所负责人表示,他前日收到通知,要求律所安排专人负责本所“接收案登记”工作。该负责人表示,这套“接收案登记”系统,对其律所最主要的影响是重复录入问题,“律所原有案件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又无法与原有系统对接,导致需要重复录入。”

  该负责人称,对于一些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个新规定,可能会影响这些律所受理相关敏感案件。

  一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表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属于民事范畴,将案件信息登记有可能会侵犯当事人隐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

专家说法“这是行政越权和错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司法局要求律所将所受理案件,统一录入到司法局指定的平台,这件事“本身就不合理,是荒唐的”,是行政越权和错位,政府部门不该管的管起来了,该管的没管。“如果按这种思路,工商部门是不是也应该把企业的每笔业务都录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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