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热点新闻 >

“后药家鑫案”双方开庭前微博隔空开战

时间:2011-08-31 12:31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新闻背景

  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以药家鑫本人最终伏法而尘埃落定。但不久前,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被害人张妙家属的代理人张显告上法庭。

  药庆卫认为,张显在博客上捏造事实,将其描述为“军械采购环节蛀虫”,引起公众误解,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要求张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尽管法院还未开庭,但双方已分别在微博上隔空开战。

  一个公民、一段言论,一场捍卫名誉的法庭之战。如今,这类故事充斥媒体,人们通常把它们叫做名誉权诉讼。药家鑫之父诉张显一案,请求法院保护的就是名誉权。

名誉权保护的是精神利益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法学界一般认为,名誉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的特征。

  法定性指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都有关于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名誉权的法定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名誉权是与生俱来的;二是对名誉权内容的限制常由法律作出规定。

  专属性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名誉权是不能继承的。公民从出生之日、法人从机构成立之日起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并且此种权利专属于名誉主体,不能继承或转让。

  非财产性是指名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其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只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一种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

名誉侵权是积极的作为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通常有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是具备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呢?一是从行为的方式看,侮辱和诽谤是两种最常见、最典型的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将“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和材料”或“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以及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的不真实的事实表述的行为也作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之一。二是从行为发生的场合看,侵害名誉权的场合必须是公开的场合,这是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其次是具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认定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就其本质而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以及法律上的可补救性。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一是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如互联网上跟帖或留言等形式就是一种社会评价的反映形式。二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从受害人现实感受出发,以公正之心,确定受害人的精神是否痛苦。

  第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仅凭侵权行为本身就可以导致受害人产生精神痛苦,同时社会评价有可能使这种痛苦的感受加剧,那么侵权行为与精神痛苦之间就表现为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四是有主观过错。由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行为人违反的往往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的不作为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或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可缺少的条件。名誉权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当合法的权利遭到侵害,必须有相关的途径进行有效的救济。目前我国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备。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在我国,无论是案件审理前还是审理中,律师、公民代理人等带有明显主观评价的意见普遍存在。随着博客、微博的兴起,发布信息更加便捷,甚至有代理人认为自己的博客、微博就是小型通讯社,“不需要看媒体报道,看我的博客就行。”

  可以说,目前在诉讼领域中,尚未形成言论底线共识。尤其是不受任何组织约束的公民代理人,只能靠自己所理解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约束。但是,这桩名誉权官司,对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是个提醒:“话不可以随便说。”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而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言论发表时的具体情形,依据怎样的标准来勘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属于司法处理的范围。

  延伸阅读

  连日来,药庆卫和张显分别接受了多家媒体采访。

药庆卫:要名誉不要赔偿

  药庆卫称,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实,对他进行恶意攻击,污蔑他收入非法等。“大量不实言论,让我们雪上加霜,亲属因谣言远离使我们孤立无助,家里犹如人间炼狱。”在药庆卫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仅是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未要求张显给予一分钱的补偿。

张显:引用言论只为监督

  “我仅仅是引用、质疑了一下,就是想让一些事情放在阳光下,这样做有什么不对?”张显表示,他微博中出现的一些说法是有来源的,并不是他本人捏造的。对于是否属实,作为一个公民他无权调查别人的隐私。张显还认为,如果他引用的言论确有不实之处,责任也在药家,药家一直保持沉默,不作澄清。

 
 

------分隔线----------------------------
柴小平律师

手机:13916263638
MSN:falvzixun@sina.com
Emai:chaixp2002@163.com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MSN:falvzixun@sina.com E_mail:chaixp2002@163.com 联系信息:(021)64450110 64450069 64450026 柴小平律师:13916263638 (021)64450009

Copyright @ 2009-2013 www.shlaw01.com 柴小平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501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西侧)

技术支持:律易通 网站备案编号:沪ICP备160445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