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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建立长效机制根治规避执行

时间:2011-09-28 11:10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规避行为不仅使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受到损害,而且还会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

  当前,一些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现象比较严重。据初步统计,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所致。规避行为的存在,不仅使得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受到损害,而且还会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

  根治规避执行现象,不能仅靠开展专项活动来解决,必须建立和完善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财产保全机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对债权人进行执行风险提示,通过法律释明的方式引导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申请,条件具备的予以支持,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案件,在要求担保的条件和比例上适当放宽;依法拓宽财产保全的对象和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包括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以及未到期债权等,在一定条件下均可适用。

  二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是反制规避执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方面,有很多制度和办法值得强化和推行,比如,建立与金融、税务、国土、房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财产查控协作网络,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发现申报不全或不实的,依法进行制裁,迫使其主动提供财产状况;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实行财产悬赏举报,建立多层次、覆盖全社会的协助执行联络员体系。

  三是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央1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抓落实。当务之急是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强化对落实执行联动机制不力的责任追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的运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在投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等各个方面对逃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

  四是构建完善的破产机制。不少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搞假破产、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杜绝这类现象,必须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进行严格约束。同时,建立有条件的强制破产制度或由法院宣告破产制度,防止随意破产,或该破不破现象。还可以探索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律体系,对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设置社会权利、行动自由和生活消费上的限制,使其不敢轻易规避执行。

  五是建立规避行为的惩戒机制。只有从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等多层面构筑规避执行的惩戒机制,才能对行为人和潜在的规避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规避行为,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惩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行为人采取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降低信用等级或取消行业准入资格等手段,进行信用惩戒,压缩规避者的活动空间;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作用,对情节严重的规避者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虚假破产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建立反规避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注意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既要穷尽各种有效手段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果断处置,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讲求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确保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切实防止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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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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