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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就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1-10-11 11:13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1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现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0月18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4463156。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jzjzfsfgc@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与相关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总局年度立法计划,我处认真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修订工作。现已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4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该办法实施以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调整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二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国办53号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以下简称安委办30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监管工作要求;三是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标准作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已进行了重大修订,严格和细化了相关安全要求;四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状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治理整顿和实施许可,烟花爆竹生产实现了从家庭作坊到初步工厂化的转变,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大幅度提高;五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7年多两轮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综上,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修订目的

  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办53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烟花爆竹这一传统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修订依据

  1.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规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办53号文、安委办30号文等。

  四、修订过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于2011年5月启动。8月底,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讨论稿)》。9月14日,在京召开有13个烟花爆竹重点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处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认真研讨。会后,根据会议研讨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16日以管三函〔2011〕60号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意见。截至9月23日,共有23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馈,其中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电话或书面反馈无修改意见;7个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省(区、市)未反馈意见,采纳了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现稿。

  五、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7章59条组成,在条款数目上比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增加了1章7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有:

  一是修订了办法的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称,因此,将办法的名称修订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将该许可证的名称统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修订了相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审查程序的规定以及目前一些地区进行“省管县”体制改革实践的情况,增加了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管的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初步安全审查,并明确了初审内容及相关工作程序;为强化对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根据近年来检查执法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规定省级安全监管局(发证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修订了许可条件。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为基本框架,分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体现了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一些新的政策要求。其中,对企业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改为引用标准名称,不再逐条列出;对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或结构规划、选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以及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安全验收、重点部位监控措施、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规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条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表述;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原材料和产品流向登记等要求,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针对礼花弹生产企业的特殊性,专门在许可条件中增加了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礼花弹生产企业产品流向登记的条件要求。

  四是修订了许可申请、审查、颁发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对应许可条件的修改,修订了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对应增加设区的市级和省直管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初审,明确了相关审查程序;细化了许可证变更的各类情形及申请、审查程序,明确变更后原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严格了许可证延期条件和延期审查程序,在延期条件中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在监督管理条款中,体现了转包分包专项治理等工作要求。

  五是修订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应许可条件、申请和颁发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的修改,进一步修订了相关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体现了氯酸钾专项治理、转包分包专项治理等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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