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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后又碾轧被害人致死被判无期

时间:2011-11-15 10:44来源:柴小平法律服务网点击:
  

       2010年12月13日0时许,麦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丰田轿车从石嘴山市惠农区康乐路自西向东行驶到与惠安大街相交接的十字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麦某某下车看到被害人躺在轿车左前方,便返回车上,向前行驶过程中对周某某身体撞击、碾轧后拖行33米左右逃离现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9月26日,石嘴山中院依法以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11月11日,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石嘴山中院原判。

  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因巨大钝性暴力重复碾轧致心脏挫伤死亡。案发后,麦某某当天下午投案自首。麦某某的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认为麦某某没有反复碾轧被害人,只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医鉴定结论与本案事实不符。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麦某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肇事后碾轧拖行被害人的行为,其碾轧拖行被害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麦某某已有四年驾龄,且开过出租车,也知道自动挡轿车的档位,其称三次挂错挡位不符合常理,故对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案发后,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肇事车车主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1万元,在被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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