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张军指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张军强调,全国各级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离不开对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修法取向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关键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六个意识”。一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把刑诉法凸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到实处。二要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司法实践中,要在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规定,严格遵守二审开庭审理规定,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规定等方面,下大决心,协调各方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公正的立法精神充分彰显。三要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意识。庭审功能意识是要强调,法院审理案件,要把精力、功夫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展开辩论上;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理被告人,而是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民主、公开、公正内涵更为丰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如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完善辩护制度,恢复案卷移送制度,设置取证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明确二审开庭的范围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凸显了彰显庭审功能的立法精神。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一步强化开庭审理为中心、为重心的意识。四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吸收了司法机关近年来在细化证据规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落实中,要克服难免遇到的种种困难,协调控辩双方,履行举证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真正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五要进一步强化审判效率意识。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适当延长了审理期限。这对于构建繁简分流的科学审判机制,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要努力在法定基本审限内结案并切实贯彻均衡结案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六要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树立、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增进彼此信任,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严格贯彻执行营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张军要求,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要不折不扣认真落实周永康同志、王胜俊院长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指示精神。人民法院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准备期中,一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二要有序开展学习培训,三要抓紧完成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订工作,确保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生效之日同步施行。各地法院也要结合审判实践,积累、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有效、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内容和立法精神作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学文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刑事审判人员,以及有电视电话会议条件的全国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参加了会议。